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是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国家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的重要立法举措。本次修正不仅对通用条款进行了优化,更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对特定行业领域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其中,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作为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其安全生产责任与规范在修正草案中得到了更有针对性的体现和强化。以下将结合修正草案的关键变化,重点解读其对数字内容制作服务行业的影响与要求。
一、 修正草案总体精神:强化主体责任,适应新业态
修正草案延续并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核心方向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将监管重点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延伸。针对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修正草案要求建立健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规范,填补了法律在新兴领域的适用空白。这为数字内容制作服务这类深度融合技术与创意、工作场景灵活多样的行业提供了明确的遵行指引。
二、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的安全生产特点与风险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涵盖影视拍摄、动画制作、游戏开发、广告制作、短视频创作等多个领域,其生产过程通常涉及临时搭建场景、使用特种设备(如灯光、威亚、特种车辆)、特殊作业(高空、水下、特效)、人员密集协作以及长时间、高强度工作等。与传统工业生产相比,其风险具有临时性、流动性、隐蔽性和高强度等特点。过往实践中,因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规范导致的设备事故、人员伤亡、消防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行业安全管理的短板。
三、 修正草案对数字内容制作服务的关键影响
- 全面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修正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数字内容行业,即制作公司、工作室、平台方或项目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这意味着,项目制片人、导演或公司负责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不能再以“外包”、“临时合作”为由推卸。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对于大型拍摄、大型活动等高风险项目。
- 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修正草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于数字内容制作,这意味着在项目策划阶段就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如场地安全、特技风险、设备安全、人员健康等),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例如,对涉及爆破、高空、水下等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并确保所有参与人员经过培训和安全交底。
- 突出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保障:修正草案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力度。数字内容制作行业常见加班熬夜、高强度连续作业,修正草案中关于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等规定,对此类现象有更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对特约演员、替身演员、现场工作人员等,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保险保障。
- 明确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安全要求:随着虚拟制作(XR棚拍)、无人机航拍、动作捕捉、大型机械装置等新技术在数字内容制作中广泛应用,修正草案中关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修正草案普遍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引入了按日连续处罚、吊销证照、行业禁入等更严厉的惩戒措施。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数字内容制作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这将对行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促使各方主动加强安全管理。
四、 行业应对建议
面对修正草案带来的更高要求,数字内容制作服务相关企业及从业者应当:
- 树立“安全第一”的创作生产理念:将安全生产视为项目不可逾越的红线和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从顶层设计上重视安全投入。
- 建立健全项目制安全管理体系:针对每个项目的特点,建立从风险评估、方案制定、现场管理、应急准备到事后的全流程安全管理规范。特别是要规范外包、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 加强全员安全培训与教育:确保导演、制片、摄影、美术、演员及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都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了解自身岗位的安全风险和应急职责。
- 积极应用科技手段提升安全水平:利用数字化工具进行风险监控、安全巡检和人员定位,提升安全管理效率和精准度。
- 主动对接行业监管与标准制定:行业协会应牵头制定数字内容制作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或指南,企业应积极参与并严格执行,形成行业自律。
《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为数字内容制作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划定了更清晰的法律边界,提出了更系统、更严格的要求。这既是挑战,更是推动行业告别粗放管理、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契机。全行业应主动学习、积极适应,将安全要求深度融入创作生产全过程,共同筑牢文化产业的安全基石。